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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105號
聲 請 人 張森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中華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采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二項應更正為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