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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314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丁財、方建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簽發票據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吳丁財,請具狀陳報「方建中」有權代表公司簽發票據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