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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695號
聲 請 人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桓毅
非訟代理人 黃瑞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麗禾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廖麗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新麗禾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林美君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