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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70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勲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酷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季剛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