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812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璧榛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楊璧榛核本票裁定,惟未提出相對人簽發本票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發票行為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7月2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14年8月1日陳報狀提出客戶對帳單-還款明細,惟未提出上開釋明資料,則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