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040號
聲 請 人 劉畇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歐多貝斯股份有限公司、林志燦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聲請人已繳納2000元,尚須補繳納1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台灣歐多貝斯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