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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060號
抗 告 人 李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二、請補正抗告狀上抗告人姓名欄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