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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197號
聲 請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逸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不得早於到期日,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