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950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文祥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正確之本票原本一紙,或應更正聲請狀所載之票面金額。(查聲請人114年7月24日提出之補正狀僅有本票影本,且無本院所蓋「影本與原本相符」之證明,故仍有補正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