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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050號
聲 請 人 亨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人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馳揚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康弘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應徵收新臺幣(下同)3000元,聲請人已繳納2000元,尚須補繳納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