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109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啟林、邱寶嬅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之脫事項,真意是否係就本金及利息一併請求?如是,應於本金及利息請求之間記載「及」字,具狀更正為「其中新臺幣17,866,747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之利息」、「其中新臺幣76,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6日起…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