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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365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勝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蔡燕菁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應補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