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963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喜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邱金雀、鄭丞涵、鄭淙琤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百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於113年12月16日變更為「邱金雀」,請重新提出載有其正確法定代理人之聲請狀。
二、查系爭本票之到期日為民國113年12月23日,請具狀更正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