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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993號
聲 請 人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于銘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75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查聲請人民國114年7月8日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誤繕,請重新提出載有相對人正確身分證字號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