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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139號
聲 請 人 劉榮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聯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石家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
二、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二項之聲請費用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