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294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珮寧、戴文茜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珮寧(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李珮寧系統顯示為「李珮■」,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