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2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源整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源整銷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祝麗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萬源整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源整銷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