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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31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高英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裕祥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李美珍、吳旗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求金額及程序費用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