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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321號
聲 請 人 嘉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書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豐宏數位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所稱屆期為付款提示日,是否即民國114年6月24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