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914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貝克漢股份有限公司、華岳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郭家瑋、林建吉、郭庭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郭庭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提供之身分證字號,本院以戶政系統查詢結果非聲請狀所載之郭庭瑋,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