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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065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自中、呂淑芬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新臺幣321,300元本息是否由相對人「連帶」清償?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