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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146號
聲  請  人  翁鈺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休旅家生活休閒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休旅家生活休閒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本票裁定,查相對人休旅家生活休閒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商業處民國114年4月7日府產業商字第11436026300號函予以命令廢止,惟相對人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於114年7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清算人資料,該裁定於同年8月14日送達聲請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該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