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524號
聲 請 人 德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偉豪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系爭本票19紙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25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起」,未臻明確,又因附表未載上開之補正事項,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