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84號
聲 請 人 張智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威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實繳2,000元,請補繳1,000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相關條文修正自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
二、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為主)(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裁定送達翌日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