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443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出磺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玲娟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代表相對人出磺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票據者之印文為「張玲娟」,非時任法定代理人「黃建穎」,請釋明張玲娟有何代表相對人簽發票據之權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