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755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稚家即吉家企業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吉家企業行(商業登記編號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