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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845號
聲 請 人 人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涂正龍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為陳訓弘,然聲請狀印文係陳柏蒼。請提出與登記相符之法定代理人印文,或釋明不一致原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