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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910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驛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姓名與提出之本票原本發票人姓名不符,請提出正確本票原本,或更正聲請狀相對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