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035號
聲 請 人 麗新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惠明
非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及陳報狀之附表發票人均列記「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狀及陳報狀之相對人欄不一致,請查明確認本件聲請對象究為「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或「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杰」,並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