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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035號
聲  請  人  麗新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惠明  
非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及陳報狀之附表發票人均列記「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狀及陳報狀之相對人欄不一致,請查明確認本件聲請對象究為「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或「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杰」,並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