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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045號
聲 請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晶元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王美絲、侯信博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新臺幣000000000元及聲請費用新臺幣7500元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