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151號
聲 請 人 勤億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榮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浩兆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是,其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三、陳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四、應具狀載明聲請人勤億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蓋印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