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449號
聲 請 人 任志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皇喜食品有限公司、陳偉豪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陳明票號CH793313、CH776192、TH0000000、CH776197、CH776191、CH793312、CH793315本票7紙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一一列明之。
二、請更正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分項列明分別向「相對人皇喜食品有限公司」、「相對人陳偉豪」,及向「相對人皇喜食品有限公司、陳偉豪」連帶請求之請求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