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531號
聲 請 人 利豪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志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皇喜食品有限公司、美晶食品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3400萬元及聲請費用新臺幣4500元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二、請陳明究以「皇喜食品有限公司、美晶食品有限公司、陳偉豪」等三人為相對人?抑或僅以「皇喜食品有限公司、美晶食品有限公司」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