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531號
聲 請 人 利豪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志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皇喜食品有限公司、美晶食品有限公司、陳偉豪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附表所示3張本票,具狀陳明:
㈠就附表編號1之本票,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為何?是否為美晶食品有限公司及陳偉豪?
㈡就附表編號2之本票,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為何?是否為皇喜食品有限公司及陳偉豪?
㈢就附表編號3之本票,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為何?是否為皇喜食品有限公司及陳偉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