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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535號
聲 請 人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政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奇茂資訊有限公司、李永銘、趙憶梅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