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541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鋼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之請求事項第一項,真意是否係就本金及利息一併請求?如是,應於本金及利息請求之間記載「及」字,具狀更正為「新臺幣207,754,86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7日起…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