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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659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芝嫻、陳宜和、陳柏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陳明由李芝嫻、陳柏衞共同簽發之本票及李芝嫻、陳宜和共同簽發之本票共2紙本票之請求金額,一一列明之,陳報是否同一債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