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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25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瑆佑(原名范宣凱)、盧安彤、呂鈺綸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范瑆佑(原名范宣凱)、盧安彤、呂鈺綸於民國112年8月8日共同簽發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350,000元,到期日114年8月8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金額,為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經核閱本件本票,並未記載金額,此有該本票原本可稽。係尚未完成發票行為,為無效之本票,不得據此准為裁定強制執行。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