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577號
聲 請 人 繼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6,0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查相對人歐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
114年5月21日變更為「吳天銘」,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