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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019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甄妮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所載之到期日與本票影本上所載之到期日不符,請確認並更正到期日,或請提出正確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