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087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王舒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晶元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王美絲、侯信博、侯明源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提示日(因聲請人民國114年9月9日聲請狀事實及理由三、所陳明之提示日為114年9月2日,與附表所記載之提示日114年8月29日不相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