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091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王舒薇
相 對 人 雅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侯明源
相 對 人 王美絲
侯信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07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息3.075%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114年9月2日就新臺幣2,782,952元予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