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211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陳豐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洪莉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泰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ASHRAF ZAHER FARID HENEIN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法定代理人為非本國人,應提出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