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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378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東小哥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張立凱、黃勝偉、賴來義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請求利率(因聲請人民國114年9月12日聲請狀聲請事項一、第四行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