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422號
聲 請 人 劉兆生
非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吳品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蘭克有限公司、侯大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法蘭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侯大乾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