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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551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朱奕福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中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朱奕福已死亡,請提出相對人中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陳報及更正相對人目前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應自行查明並向本院據實陳報,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資料)。
    如查得相對人有民事訴訟法第51條所定事由並經釋明,聲請人得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可供選任之人選供本院審酌(如選任律師,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先行墊付報酬及所需費用)。
二、請陳明是否撤回對已死亡之人朱奕福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