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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562號
聲 請 人 眾恆管理顧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信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ARNO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陳明3紙本票是否均係同一債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