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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660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茗喆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胡茗喆為發票行為時經法定代理人2人同意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