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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90號
聲 請 人 翰鼎展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芳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沐恩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何雨縈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具狀人應蓋「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