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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162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佑佳救護車事業有限公司、翁曼瑄、徐金寶、邱益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佑佳救護車事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盧冠廷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